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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时 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慎交房屋认购款

发布时间: 2013-08-02 16:50:25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活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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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9年的一天,这个王晓川就向某房地产公司缴纳这个认购款10万元,那么对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可是又有谁知道这个公司的预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没买到,那么10万元认购款也打了水漂。反而为了维护自己权益,王晓川诉至法院。那么就在2013年8月1日这一天,这个经过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王晓川认购款10万元及10%损失。

2009年,王晓川通过媒体了解到徐州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所大型小区。因该小区价格便宜而且附赠15平米房屋,条件非常诱人,于是王晓川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意向书”一份,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并缴纳了10万元认购款。2009年9月份,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该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出售VIP卡形式进行违法预售”为由,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停止预售行为,且没收其违法所得2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随后向王晓川发出退房通知函,并承诺如其退房,按已交款项的10%年息给予补偿。此后,王晓川所认购的房屋,被房地产公司卖予他人。

王晓川认为,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隐瞒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存在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导致其错失选择购买其他商品房的最佳机会,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房地产公司在其签订认购书时,曾承诺赠送15平方米的房屋,根据现有价格计算,大约价值8万元。因此,王晓川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认购款10万元及利息,惩罚性赔偿王晓川10万元并赔偿王晓川各项损失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晓川的各项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对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性质的认定。因合同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仅对房号、认购意向款的数额作出了约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案的认购意向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王晓川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本案的认购意向书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王晓川据此主张预付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晓川称房地产公司在出售房屋时许诺赠送15平方米的房屋,该内容对买受人选择出卖人开发商品房存有重大影响,是买受人决定是否与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素之一。但本案原、被告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房地产公司所作出的许诺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王晓川据此计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王晓川不再购买意向书中的房产,故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王晓川缴纳的认购意向款并按照年息10%的标准赔偿其损失。

责任编辑: wu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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