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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获刑三年!信阳的小区有反制措施吗?

发布时间: 2020-11-23 14:19:23

来源: 二营长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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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住宅越盖越高,各位住在高层小区的业主们又有了新烦恼:高空抛物。顾名思义,说白了就是从楼上往楼下扔东西。或许很多人觉得并没有什么,但是,最近江苏无锡的一则“高空抛物获刑三年”的新闻,给我们带来了警示与思考。

 

江苏无锡的蒋某,因为工作不顺心,用高空抛物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方式发泄情绪,在去年11月,先后3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


年轻人不讲武德啊!我以为的高空抛物是烟头、食品包装袋等细小物品,他扔的这些东西,万一砸到人基本上非死即伤。最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肇事者蒋某有期徒刑三年

那么我国关于高空抛物危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现行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9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而且,此类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虽说法律有规定,但是法律实务中,高空抛物的案件通常难以确认侵权主体维权难度大,给被侵权人带来的间接损失也是不容小觑。大部分情况下预防“高空抛物”,只能依靠警示标语和业主的个人道德素质,约束力实在堪忧。


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与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比较,有了重大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新的法律条文明确了“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保障了业主的利益。其实,现在很多高品质社区的物业配套中,已经把预防高空抛物危害的“高空摄像头”列入必要的设备清单。

 

小区高空抛物监控系统一般可以支持检测烟头大小的物体的坠落轨迹,同时支持物体坠落告警,针对小区被监控楼栋的外立面进行全方位监控。小区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可以对整个小区楼栋的所有楼层外立面进行实时监控及分析,并对高空抛物过程实时监控、图片抓怕、抛物过程录像回溯事件的原过程,从而锁定高空抛物楼层。

信阳建成交付的小区中,想要加装高空摄像头,大多是在后期通过业委会的组织来安装的。但是像建业·南湖上院这样未雨绸缪,在设计之初就把“高空摄像头”安装在列的小区也不在少数。那么你家楼下安装的有这样的设备嘛?

责任编辑: Liu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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